泉州纺织服装学院学年学分制教学方案(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和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经研究决定从2009级开始试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层次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

    (三)通过学生的选课,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三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职业必修课和职业技能训练课。

    (二)限选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各专业在指定范围内选修与本专业较为密切的边缘学科、或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设置的专业方向若干课程组,

(三)选修课: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选修的课程。学院设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主要侧重于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类和跨学科跨专业课程。

    (四)各专业各类课程所占比例大致为:必修课为70%、限选课20%,选修课为10%。

    第四条 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一)我院规定的学分总量为: 125学分左右。

(二)学分计算:理论教学(含课内实验)原则上按18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按每周30学时为1学分计。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三)学分绩点。学分只能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却不能区分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所以必须采取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高低将作为学生毕业、评优和获取奖学金的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不得毕业及参加评优。

    (四)成绩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包括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如下:



百分制考核成绩的课程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对应课程绩点

100-90

优秀

4

89-80

良好

3

79-70

中等

2

69-60

及格

1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点数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

考试违纪、旷考及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的学分绩点为0选修课重选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分绩点为1,并参加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毕业时要汇总一次。

  第五条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绩点为:四级考试在426-497分为3个绩点,497分以上为4个绩点,六级在426分以上都为4个绩点。

学生参加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绩点为:一级的成绩合格为2个绩点,优秀为4个绩点。二级成绩合格为3个绩点,优秀为4个绩点。

为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凡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可奖励1-3个任选课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根据期刊层次可奖励1-3个任选课学分;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社会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或获得专利者,可奖励1-3个任选课学分。奖励学分最高为6学分。

 

三、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注册入学后,在四年内只要获得毕业最低学分,并达到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可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但毕业时均按三年计算。学生延长的学习年限,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不得超过两次,超过年限的只发给修业证明。

 

四、选 课 制

    第八条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学生选修课程应参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修课不包括必修课和实践类课程,这些课程是保证基本人才规格的课程,不能以其它课程顶替。必修课缺修不得毕业。

    第九条 学生选修课程要遵循先修课先选,后续课后选,理论课先选,实践课后选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公选课。

    第十条 选课程序

    (一)选课的时间安排和准备。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学生开始选课前,教务处及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选修课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开课课表、任课教师等),然后组织学生根据课表进行选课。

    (二)选课要求。学生选课前,要由系负责人或指导教师集中或个别为学生咨询指导选课。选课时,学生要填写《选课申请单》一式三份,职业限选课由系主任批准,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批准。各系将学生《选课申请单》汇总后,报教务处选课中心,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各系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原则上不足20人的,不设班开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不足15人的,不设班开课。

    (三)学习要求。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按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缺课超过该课学时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试,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一般应修读20-30学分,优秀的学生最高不超过38学分。教学计划已规定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先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允许选修后续课程,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总数不得少于14学分。违规选修的课程学分无效。学生选课时,系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必须审定所选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是否符合教学计划,学分总数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选定课程开始上课时,各系要为全院学生提供选课上课的条件。

 

五、成 绩 考 核

    第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可以采取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查方式进行,具体情况由系(部)决定。成绩考核要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我院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课程重修:
    1、学生缺课(含请假)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的1/3以上的课程,一律重修。
    2、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其他原因未合格的课程,一律重修。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根据本人志愿重修或改修。
    3、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一律重修。
    4、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或考试交卷,该课程记零分,不予参加补考,一律重修。
    5、为激励学生争创优异成绩,对学生已经考核及格但自我感觉学习得不够扎实的课程,如学生有意要把该课程学得更好,争取更好的学习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也可参加课程重修。该课程重修后的成绩以原考核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中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期考成绩在40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对考核不及格的公共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同一系列的其他课程。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考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且只允许重修一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须重修,对自己所修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并按考试最高成绩作为课程结业成绩和计算绩点。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经系、教务处领导批准后,可以安排缓考,但各系须严格控制缓考。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列几种:
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
    (1)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30-50%学时安排。
    (2)重修学生在30人以下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或集中辅导参加单独组织的考试的形式进行。
2、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集中(个别)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不少于该环节计划周数(课时)的30%。辅导时间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若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在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成绩实行教务处和系两级管理。由教务处和系共同负责。

 

六、免听、 免修

    第十七条 免听是由于学生因超量选课以及重修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出席某门课课堂学习时,可以申请免听。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可不跟班听课,但仍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期末跟班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低于75分者,将视为不及格,须重修。学生每学期免听课不能超过6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了的课程,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报送学习笔记等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或参加高一年级同一门课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以免修;低于75分者,须正常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并到教务处领取《免听课程审批表》。在新学期开学第二周,学生本人要将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审核同意的审批表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在系领导及任课教师。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高一年级该课程开课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向所在系主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后,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新学期开学第一周,考试合格的学生须持经系主任签字同意的申请报告和该课程考试成绩证明,到教务处领取免修审批表,审核合格后,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做好备案。

 

七、 退学和试读

    第二十条 经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试读申请批准后,由所在系安排在下一个年级学习。试读期间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为一学年,以一次为限,试读期间无论任何课程如果出现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并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试读期自行中断,按自动退学处理。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恢复为正式生。试读生要按本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八、第二专业、辅修

    第二十二条 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在我校开设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是相对主修专业而设置的,原则上全院所设具备相应条件的专业,均可作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需修满35学分以上,修满学分可获得相应的第二专业学历证书。辅修是非学历修读,辅修专业方向修满20学分以上,可获辅修专业方向证书。低于20学分以下者按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学分登记。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一般情况下,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从第四学期开始修读副修和辅修专业的有关课程。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申请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在2以上,并且不允许有违规处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学生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必须在第三学期前二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选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时,须服从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系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须缴纳第二专业和辅修费,缴费按所修学分收取。每学分的收费标准50元计算。副修和辅修专业课程的教材及有关资料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所读与主修专业所读并行,另行延长学制。这类课程应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九、导师制和辅导员制

    第二十七条 实行导师制。实行导师制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以减少学生选课盲目性。导师的责任是根据学生的素质、特长和志向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进行全程指导。导师原则上应由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学科专业建设的,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保留辅导员和“自然班”。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要按系、年级编制,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学生形成教学班的教学纪律,由任课教师管理,避免造成学生管理无序。

 

十、毕业与肄业、结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要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事先申请,除修满学分的要求外,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而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30%,应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取得的学分数已超过总学分的2/3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