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并加强学生“双证书”制的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这不仅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更是各行业逐渐把专业上岗证书和专业等级证书作为毕业生就业的必备条件,更能使毕业生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用人需求。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教高〔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及劳动部门要求的“大力推进劳动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精神,加强对双证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充分调配、利用教育资源;方便学生,降低考试成本,并防止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健全组织、规范项目、落实成果,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组织管理

“双证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继续教育部是我院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联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试、检查评估双证书获取率等;各系部负责宣传、引导、组织等。

(一)继续教育部职责:

1.贯彻执行“双证书”原则,将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教学全过程。

2.根据专业需求,联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拓宽认证项目。

3.对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进行审核,并与学院教务处核定,将双证书获取情况与学籍管理挂钩;对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4.对每一次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成绩统计、分析和总结。

5.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考试、证件发放。

(二)各系部职责:

1.贯彻落实“双证书”制,将双证书制力争落实到教学的全过程,制定符合双证书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

2.根据专业情况,明确各专业相关的基本证书、拓展证书、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证等级、发证单位、考核方式等;

3.根据继续教育部提供的取证情况落实各专业未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名单,

4.根据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安排,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组织学生有序参加考试。

5.鼓励本系部学生积极参加第二专业的技能培训,以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毕业生的就业面。

三、实施要求

(一)我院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基本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学生取得相关的拓展证书。毕业前未达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达到要求后补发毕业证书。

(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院学生技能鉴定资格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部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院外鉴定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各专业的资格证书的考取,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对个别专业无法统一组织的,需提前到继续教育部备案。对于未经备案,随意参加院外培训机构的考试,学院将不予认可。

(四)如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可根据证书的种类抵消相应的学分。

(五)继续教育部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对各专业职业资格证获取进行统计、审查、备案。在此以后,在第六学期获得资格证书的学生须及时到继续教育部登记备案,否则,按未获得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