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年度班级学习成绩不低于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前1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院成立院级和系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团学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各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学院评选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初选的奖学金获得者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系初选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获奖人选;

第九条 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评奖要求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