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41号),我院成立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院行政领导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院行政领导予以调整。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领导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
(五)索取、收取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做出处理决定,使用本章程。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调查学校或部门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合,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部门)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部门)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部门)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部门)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2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提起申诉的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申诉人是认为学校(部门)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申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正本、副本,应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部门)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被申诉学校(部门)。
被申诉学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副本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人组成,即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部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指定一人参加申诉处理工作小组,逾期不指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第三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安排,并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以上人员应在2日内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当报告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另行安排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的处理实行书面管理,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学校(部门)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6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校(部门)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护;
(二)学校(部门)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述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复查结论)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学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的,不得再提起申诉。
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申诉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终止复查的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终止审查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民事诉讼法管理程序送达申诉人及被申诉学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