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   

第一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我院学科、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议、评定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院学科发展、学术交流、科研规划、评议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 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   

第四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八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   

第十 考虑到学院的专业设置相情况,学术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1人、副主任1人。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原则上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1/2

第十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部)、处(室)民主推荐,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团队精神,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把握本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动态,在省内外的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在岗专家,原则上年龄不超60岁,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

(四)有比较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比较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

(五)身体健康,责任感和事业心强,能如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2/3

委员在任期内如因退休或离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空缺,可予以增补。委员在任期内如长期不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或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查证属实的,可解聘其委员的任职。委员的增补或解聘,由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委员的增补或解聘,可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 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增开。每次会议前,教务处须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提前通知每位委员。委员一年内连续二次或三分之一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五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做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教务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十八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九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临时评议组、评审组等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设召集人一名。各临时专门小组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四章   

第二十一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公布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须经学术委员主任同意,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