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

  2.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大学生全部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参保范围

  4.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5.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资金筹集

  7.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8.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各高校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的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9.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人均30元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10.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四、参保办理和缴费

  11.大学生应在所在学校填写参保登记表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转缴医疗保险费。

  12.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大学生已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新生入学(2009年包括在校大学生)按规定应参加当年9月至12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这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3元收取,并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前(2009包括在校大学生)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但必须参加次年度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保险能覆盖到每个学生。

  13.对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大学生,从第二年起每年住院和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若中断缴费应重新计算。

  五、保待遇和结算办法

  14.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5.参保的大学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三级医院为250元,二级医院为15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一个保年度内从第二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线。属于规定范围内全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

  16.参保的大学生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在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80%给予支付。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予以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待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实施。

  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

  17.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分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门诊乙类特殊病种。其中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血友病、门诊危重病的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及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伤害(除依法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等。门诊乙类特殊病种有:高血压病Ⅱ期和Ⅲ期、糖尿病Ⅰ型和Ⅱ型、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支气管哮喘等。

  18.对连续缴纳泉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满两年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大学生,在参保期间生育的,按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19.大学生保一个保年度的节余基金超过10%以上,原则上将根据当年参保大学生住院的实际情况,按比例给予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大学生第二次补偿;基金节余少于10%,可滚存到下一个年度一并使用。

  六、医疗服务管理

  20.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参保大学生必须在医疗定点机构看病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1.医疗保险卡是参保大学生看病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专用凭证,由参保大学生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就医。参保大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如因特殊情况未带保卡,应向医院说明情况,并于3日内将保卡交给医院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大学生首次领取的医疗保险卡制作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承担。以后若因遗失、损坏等需补办的,制卡费用由个人支付。

  22.参保大学生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就医,须携带就医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意见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疾病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参保大学生凭个人保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门诊特殊病种证书到定点医院就医。

  23.参保大学生因在假期、休学期间、教育实习以及病情需要等原因需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通过所在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须携带居民保卡、身份证、有效票据、费用总清单、医嘱、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备案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按照《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泉政文〔2008〕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管理

  2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5.各高校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政策咨询等工作,统一组织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变更等。各高校要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第二次补偿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7.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8.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