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赔偿制度

本馆图书,既是学校财产,又是全校师生学习、工作的重要工具,读者均应发扬社会致意道德,自觉爱护图书报刊,遵守图书借阅制度,不得遗失、毁损(包括圈点、涂画、批注、撕毁、烧残、水浸等),如所借书刊出现上述情况,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赔偿手续。

一、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误损、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向我馆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在污损、缺页处加盖印记。否则,归还时所发现书刊有上述现象,应由借书人按本制度负责赔偿责任。

二、读者在书刊上毁损,每损坏一页处罚违约金一元;如书刊损毁严重,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或磁条,须支付2元/条加工费。

三、所借图书遗失,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来图书馆办理赔书手续,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办理赔偿手续者,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费。 

四、任何借书刊如遗失、毁损,均应购买原书刊同一版本赔偿我馆,并交纳重新采编、磁条、条形码等加工材料费8元。

五、丢失者、毁损者确实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赔偿者,则视馆藏情况和出版时间(参考我国图书上涨价幅度),按下列标准赔偿:

    1、一般图书 

    A、2000年1月以后出版的图书,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五倍;馆藏二至四册的,赔偿原价的三倍;馆藏五至十册的,赔偿原价的二倍。

    B、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照第一款馆藏量的标准,分别再加二倍赔偿,即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七倍,余类推。 

    C、1985年1月至1989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照第一款馆藏量的标准,分别再加三倍赔偿,即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八倍,余类推。

    D、1983年1月至1984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照第一款馆藏量的标准,分别再加四倍赔偿,即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九倍。余类推。

    E、1949年10月至1982年12月出版的图书,按照第一款馆藏量的标准,分别再加十倍赔偿,即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十五倍,余类推。

    2、线装古籍、建国前版本图书、外文原版书、港台原版书,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二十倍;馆藏二册及以上的,赔偿原价的十八倍。

    3、多卷(册)书、丛书等成套图书,遗失、毁损其中一册者,以全成套书总价按以上列标准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偿人不得索取;遗失、毁损全套图书者,按前条赔偿金额的两倍计算。

    4、单册期刊,按该刊年度总价的二倍赔偿;单张报纸,按该报月价的二倍赔偿;报刊合订本,按该报刊年度价格的五倍赔偿。

六、单位集体借书如有遗失或毁损,经办人员应查清丢失责任人报告我馆,由丢失责任人负责按第三条标准赔偿;如无法查清责任人,由经办人负赔偿责任。

七、读者赔偿图书后,如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版本原书时,可凭书来馆办理还书退款手续,并缴纳至还书之日的图书逾期使用费及采编、磁条、条形码等加工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