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学院创建安全领导小组,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门开放时间为5:00—23:00,其它时间实行门禁,特殊情况需要几呢的要经门卫批准和登记。

第四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口,骑车人需下车,校内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内,外来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校门。

第五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进入校门应佩带校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入内。如无证件,应经被防者认可或门卫同意方可入内。

第六条携带校园物品出校,需持办公室或总务处的有关规定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带出。

第七章外来人员车辆,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三章校园秩序管理

第八条禁止校内张贴、散发反对社会主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诽谤他人的小字报,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集合、游行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九条损坏校园财物,除责令其按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追究其责任,盗窃学院财物的案件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自觉遵守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禁止有伤风化的行为,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肆意哄闹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

2、禁止在学生宿舍、食堂及其它公共场所酗酒、猜拳,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

3、禁止校园内用枪、弹弓打鸟。

4、校园内禁止非法持有枪、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违者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5、严禁卖淫嫖娼活动,严禁吸毒贩毒活动。

6、上网吧严禁访问“色情网站”或在网上传播不利于安全稳定的反动言论,违者严加追究。

第十一条遵守消防制度,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注意用电安全,严防火灾制度。

第四章

第十二条校内禁止随意留宿外来人员,来校务工、探访亲友、对外来人员需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违者按规定对户主和暂住人员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一切安全人员,保卫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文明礼貌、廉洁公正,严格按章办事。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六月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