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狮委人才〔2015〕7号

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9月1日

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石狮民办高校民营机制优势,提高民办高校人才公共服务水平待遇,形成民办高校人才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的激励机制,稳定留住、吸引培养民办高校人才,引导高校人才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产业提升,为我市培养更多产业急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兼备的“双师型”高校实用人才,参照《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民办高校人才,是指在我市民办高校工作,有固定住所,无犯罪行为、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并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的或实施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后,户口新迁入石狮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以民办高校自身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制度。按照综合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个人积分评分,并结合年度公共服务项目指标额进行分项排名,民办高校人才在取得定积分的基础上,按照积分高低轮候享受住房、子女教育、进修培训、柔性挂职和科研项目补助等5大基础福利待遇和优质锻炼机会。

第四条  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自愿申请、积分服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满足高校存量人才高端紧缺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民办高校人才增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将我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工作纳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系统,由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工作,统一开展信息建档和积分评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实施兑现民办高校人才积分服务。

第六条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工作。教育、卫计、科技、国土规划、经济、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际,按时向市政府提供年度积分服务政策、积分项目、服务指标额,并科学设置分值、积分标准,严格按照计分标准组织实施评分。

重大、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应积分管理政策,对服务项目的积分对象、享受范围、数量限额等内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三章  积分服务

第八条  实施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服务优惠政策,提升民办高校公共服务待遇水平,推进民办高校人才与我市产业无缝对接,稳定留住、吸引培养一支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民办高校人才队伍。

(一)积分入住。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购房补助名额,供给民办高校人才申请,鼓励民办高校人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二)积分入学。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市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市直公办学校起读年级学位,供民办高校人才子女积分申请入读。

(三)积分培训。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培训进修补助名额,给予民办高校人才申请,申获名额的民办高校人才当年度可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培训补助。

(四)积分挂职。实施民办高人才“柔性挂职”制度,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政府、协会及企业等用人单位“柔性挂职”名额,给予有意向的民办高校人才申请,根据每年申获名额高校人才的研究专业,分配到对口的用人单位开展“柔性挂职”,挂职期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挂职期限为1年,所在高校正常发放其原有工资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五)积分科研项目补助。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科研项目补贴名额,给予有意向申请项目经费补助的民办高校人才申请,政府将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每个科研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10万经费补助。

第四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九条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包含学历类型、教师系列职称类型、“双师型”技艺水平和工作年限。

(一)学历类型。学历类型指标最高分值200分,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积30分。

2.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积50分。

3.申请人取得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80分。

4.申请人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50分。

6.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200分。

(二)教师系列职称类型。教师系列职称类型指标最高分值200分,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所聘岗位必须与取得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积20分。

2.申请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积50分。

3.申请人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积100分。

4.申请人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积200分。

(三)“双师型”技艺水平。“双师型”技艺水平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民办高校人才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同时取得另一实践类职称或职业技能的,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技师),积30分。

2.申请人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高级技师),积50分。

3.申请人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积100分。

(四)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指标最高分值200分。申请人在我市民办高校工作,并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可获得积分,工作每满一年积10分,每满12个月为一年。

二、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急需紧缺专业、发明专利、科研项目、论文发表、表彰奖励、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等指标。

(一)急需紧缺专业。申请人的毕业院校属于“211工程”的积40分,属于“985工程”的积50分,取最高分。每年年初由在石民办高校确定本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并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后,当年引进高校人才符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积50分。

(二)专利发明。申请人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积1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积20分;获发明专利每项积100分。

(三)科研项目。申请人承担县级项目的每项积10分;承担地厅级项目每项积70分;承担省部级项目每次积100分;承担国家级项目每次积200分;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横向项目每项5分。

(四)论文发表。申请人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的每篇积50分,在CSSCI、CSCD刊发的每篇积30分,在国内核心期刊刊发的每篇积10分。出版专著每篇50分。

(五)表彰奖励。申请人获得县级表彰每次积50分;地级每次积70分;省部级每次积100分;国家级每次积200分。

(六)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指标最高分值200分,申请人在我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2月积5分。

(七)社会服务。申请人为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300毫升,积10分,封顶100分;在本市参加志愿者(义工)等社会服务每满10小时积2分,封顶200分。

三、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近5个年度,违反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卫生、税收、工商等各种行政管理的。违反交通法规等违法违规程度较轻的每次扣10-30分;违法违规程度中等的每次扣30-50分,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等程度较重的每次最高扣100分,违法犯罪的不纳入积分管理系统。

第五章  积分申报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条  信息建档。在市积分服务大厅专门设立民办高校人才积分服务窗口。申请人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向所在高校提出积分管理申请;由民办高校统一向市积分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同意授权,由高校负责单位成员成批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积分生成。积分管理系统根据个人信息,按照对应分值自动生成个人模拟积分,并向申请人发出提示消息。

第十二条  初次排名。管理系统对积分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汇总生成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初次排名。

积分排名按就高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公共指标积分值)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三条  二次审核。积分办根据积分服务项目指标额,对积分初次排名进行审核确认,按照一定比例将初审符合条件名单连同申请资料,提交各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分。具体责任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评分完成后,将各类资料交还市积分办存档。

第十四条  积分调整。积分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调整累计积分,纳入个人积分档案。

第十五条  公示核查。二次审核后,对拟列入公共服务享受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积分分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受到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报民办高校人才本人。

第十六条  积分查询。建立积分查询系统。依托12345便民服务中心,提供积分查询服务。民办高校人才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45”便民服务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第十七条  积分兑现。符合积分兑现条件的民办高校人才拟申请享受相应积分服务项目时,由积分办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积分权益服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积分不因享受公共服务而扣减,优质稀缺公共服务资源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积分退出。建立积分退出机制,申请人在积分服务公示前,经个人申请,可以退出积分管理。申请人有违背职业道德的,经查实,退出积分管理或终止积分资格。申请人有犯罪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显失社会信用或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等不宜参加积分管理情况时,拉入黑名单”,退出积分管理或终止积分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占用、浪费公共资源、无故弃用、非法使用公共服务指标额的积分人员,一经发现查实,终止其积分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人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积分办反映,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市民办高校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积分办另行制定,重大公共服务项目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积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内容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评分单位


基础指标

1

学历类型

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积30分;全日制本科学历积50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80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50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积200分,取单项最高分。

市教育局


2

教师系列

职称类型

初级职称积20分,中级职称积50分,副高级职称积100分,正高级职称积200分,取单项最高分。

人社局




3

“双师型”

技艺水平

民办高校人才在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外同时取得另一实践类职称或职业技能的,中级职称积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技师)的积30分,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高级技师)的积50分,正高级职称积100分,取单项最高分。

人社局




4

工作年限

在我市民办高校工作每满一年积10分,封顶200分。

人社局




加分指标

5

急需紧缺专业

申请人的毕业院校属于“211工程”的积20分,属于“985工程”的积30分,取最高分。当年引进高校人才符合当年度本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的积50分。

市教育局、

人社局


6

专利发明

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积1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积20分;获发明专利每项积100分。

市科技局




7

科研项目

承担县级项目的每项积10分;承担地厅级项目每项积70分;承担省部级项目每次积100分;承担国家级项目每次积200分;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横向项目每项5分。

市科技局




8

论文发表

论文被SCI、EI收录的每篇积50分,在CSSCI、CSCD刊发的每篇积30分,在国内核心期刊刊发的每篇积10分。出版专著每篇50分。

市科技局




9

表彰奖励

获得县级表彰每次积50分;地级每次积70分;省部级每次积100分;国家级每次积200分。

人社局




10

社会保险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累计缴满12个月积5分,封顶200分。

人社局




11

社会服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300毫升,积10分,封顶100分;在本市参加志愿者(义工)等社会服务每满10小时积2分,封顶200分。

市卫计局、

文明办




扣分指标

12

行政违规

5个年度,违反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卫生、税收、工商等各种行政管理的。违反交通法规等违法违规程度较轻的每次扣10-30分;违法违规程度中等的每次扣30-50分,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等程度较重的每次最高扣100分,犯罪的不纳入积分管理系统。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



 

抄送: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9 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