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就业政策一本通(青年版)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扶持政策

(一)推行创业教育

享受标准: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

承办部门:各级教育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

(二)支持调换专业

享受标准:在本科三、四年级,专科二、 三年级,允许学生根据紧缺产业的人才需求转专业或调整专业方向,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

承办部门:省教育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 号)。

(三)推行现代学徒制

享受标准: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承办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 号)。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扶持政策

(一)就业扶持相关政策

1.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2.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由省级及设区市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各地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3.试用期工资

补贴标准: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

4.招录公务员优先

享受标准: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 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三)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四)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2. 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闽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补贴标准: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4.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贴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 3 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从2016年起,贴息资金不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从其他途径列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5.税费减免

减免标准:一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减免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承办部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 号)。

6.支持返乡创业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承办部门:创业地财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8. 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补贴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三、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一)创业大本营

享受标准: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 吸纳创业主体超过 20 户以上的, 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承办部门: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承办部门: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83号)。

(三)创业示范团队

补贴标准: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承办部门:省台办、财政厅、团省委、人社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四)创业示范基地

补贴标准:对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承办部门:省台办、财政厅、团省委、人社厅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四、放宽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主要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

,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

承办部门:各级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

五、《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社文〔2009〕1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 号)。


供稿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