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考场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携带考试证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并以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座位,不得移动桌椅。

第三条  凡闭卷考试科目,学生除规定范围内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课本、学习资料、纸张、中英文电子词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和通讯工具(含BP机、手机)等。严禁在座位上留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

第四条  学生答题一般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若无特殊要求,使用铅笔、红水笔答题及答案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  开考后,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违者不得继续参加该场考试。

第六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逾期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

第七条  考生应认真思考,独立答卷。学生之间不允许说话,不许互借文具。旁窥、夹带、传递、抄袭他人答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均属作弊行为。有任何作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试卷,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2005-9-25

泉州纺院[20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