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敬业奉献,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教师应自觉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深入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四条: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认真研究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五条:主讲教师须在系(部)领导下编写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课时分配、重点、难点及作业练习。大纲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各门课程都要有统编或自编教材。教材应与教学大纲尽可能一致,并注意其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并报系(部)主任批准,各系(部)应在期末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教材使用方案,以提前准备,保证学生上课教材到位。凡因未及时上报教材使用方案而影响教学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任课教师应确定与教材相配合的教学参考资料与参考书目,通知学生,并由各系汇总后报校图书馆采购。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教学进度表》,于正式上课后2周内,交教务处和系(部)各一份备查。教师上课时除教案外,还应携带《教学进度表》、《考勤表》、《成绩册》等备查。

第八条: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编写教案、讲稿。备课时既要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有关文献资料,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接受能力和存在问题,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因材施教,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教师要精心组织教学。上课时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条:任课教师要主动征求同系(部)教师、教务处和学生对教学的合理意见,不断改进教学。


第三章  课外指导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阅读参考资料,掌握学习方法和学习规律,提高学习效率。对学生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辅导。

第十二条:为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讲授内容,教师除开列要求学生查阅的必读参考资料外,还要布置思考题、练习题及其他作业,促使学生多读、多写、多练。每门课程一学期布置作业次数不少于5次,“两课”作业可采取抽改,保证批改到每位同学的作业。其他课程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与讲评。对不按时提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对应付甚至抄袭作业者,要严格批评教育。无故缺交作业达布置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系(部)主任报告,取消该生学期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教师要积极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介绍学界动态和科技新成果,以扩大学生视野。

第十四条:实验课教师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内容安排。上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实习带队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安全、学习和生活全面负责。要争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六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教学,不得随意增删内容与学时。

第十七条:教师上课不得迟到与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请人代课或停课、调课或将讲授课改为自习课。调、停课需报教务处批准,并由系(部)通知到教学班级。批准调停课后,均须安排与停课时数相等的补课。

第十八条:教师在课程考试前不得缩小考试范围、泄露或变相泄露考题,不准在考试成绩上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