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既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训练学生进行初步科学研究,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的重要实践环节。为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根据综合训练的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其训练内容应各专业有所区别。

具体训练内容包括:

1.工作责任心、事业心;

2.资料收集、文献查询、资料整理、理论分析能力;

3.工程或工艺设计及实验研究能力;

4.文字处理与计算机应用能力;

5.创新开拓与合作沟通能力。

第三条:根据教学计划与相关要求,自第五学期开学初第六学期末,有效工作总时间一般不少于5周。

第四条:程序安排原则上按照学院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即:第五学期开学布置任务,制定计划;第五学期第八周中期检查;第六学期末上交毕业设计(论文)作品及评定成绩;第六学期放假前各系上报成绩及工作总结。以上环节不能疏漏与脱节。个别专业前期工作程序若有调整,应提前向教务处说明,后期工作全院保持一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示精神与指导意见;

2.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整体目标;

3.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4.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督促;

5.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结与质量评估。

第六条:系(部)职责:系(部)负责各系(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与落实。

1.制定本系(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明确本系(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目标与实施细则;

2.审批本系(部)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资格;

3.审定指导教师资格;

4.全程督导与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5.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数据统计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导师职责:导师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系(部)领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1.导师在工作期间须坚守岗位,随时给学生提供指导;

2.导师审定并会同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制作出规范的毕业设计(论文),并负责检查学生是否独立完成。

3.按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写出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评语要分条列项,相关方面均应有所体现。

4.毕业设计作品既要有学生的设计原件或图片,还应附有千字左右的说明文字:包括本设计的选题缘起、设计理念、工作过程、自我评价等。毕业论文要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充实,格式规范,字数不少于3000。                      

5.的成绩评定要宽严适度,标准统一。优秀率(90分以上)控制在5%左右。不及格者要返工重做;

第八条:学生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2.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整个过程中,与导师保持联系,随时接受导师指导;

3.未经导师同意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

4.学院保留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发表与其他使用权;

5.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原始资料、计算数据、图纸、照片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须由导师收回系(部)保存。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九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成绩评定结束后,各系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连同成绩汇总表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资料包括系(部)工作原始记录、评分标准、工作总结等,一般由各系保存,必要时交由教务处或学校统一保存。

 

第五章  工作量计算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做出符合学院规定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1名学生给予3个学时工作量。

第十二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计入本学期的工作量.若超过本学期工作量则按超课时计算。

第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每学时工作量一律按25元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