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对人才培养的总目标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课程考核的组织、考核的形式、试卷的命题等必须符合高职教育“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的人才培养要求。

第二条:考核是评价教与学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学生可以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还可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考察学生学习课程之后,掌握知识及能力提高的程度。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三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作业、实验、设计、小论文、测验、讨论、操作、出勤、课堂互动等)和期末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40%,由开课系(部)视课程性质、特点确定。

第四条:课程考核形式除开卷、闭卷笔试外,还可以采取口试、答辩、以及现场测试、动手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第六条:理论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120分钟。理论课考查原则上由主讲教师自行在课内进行,不另派监考,时间不超过2课时。若考查课程考核人数较多,需统一组织时,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所在系协助,教务处协调。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七条: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参与人员均须严格按照既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及监考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应经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另行安排人员,不得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未经批准脱岗者,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系(部)提前4周报教务处,教务处据各系(部)情况确定统一或由系(部)安排。系(部)安排考核,由开课系(部)组织,学生所在系(部)协助。

第九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必须在考前两周公布考试日程表,主讲教师与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前一周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公共课原则上不得缓考。每人每学期缓考科目不得超过3门。

第十一条: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的考核由各系(部)组织,参加此类考核的监考教师每场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笔试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排座位,考场若在阶梯教室,必须隔排隔行编座。

 

第四章 试卷命题

第十三条:试卷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既要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内容应以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为主,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试题,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试题,或答案较为开放的试题。

第十四条:考试课或考查课由任课教师在试卷上标明。无试卷形式的考核必须严格掌握,既要有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与考核说明,又有本次考核的原则、方法、细则等。成绩要有纸质依据。

第十五条:试题的覆盖面要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开卷考核试题的命题应以考核知识的运用、判断、分析及专业技能的掌握为主,答案在教材上不能直接查找;论文或口试可以抽签方式进行,给学生的题目不能重复。

第十六条:试题要求条件充分,格式规范。试题结构合理,难易适度,分数分配比例恰当,题型不少于4种。解题指导语要语言简明,不生歧义。评分标准应具体、准确、无争议。同一套试卷,各个试题之间彼此独立,勿使甲题的叙述与乙题的答案相互牵连或提示。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必须同时出具难度相当,且内容不得重复的A、B两套试卷,并分别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卷和B卷的使用由教务处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试卷编号要求:用汉语命题的试卷大题号一律用“一、二、”等编号;小题号一律用“1、2、”等编号;选择题中的选项一律用“A、B、”等编号。用外语命题的试卷在大题号一律用罗马数字“Ⅰ、Ⅱ、”等编号;小题号一律用“1、2、”等编号;选择题中的选项一律用“A、B、”等编号。大题号后要用汉语或英语注明本大题的总分值和每小题分值。

第十九条:试题赋分要求

1.各种题型各小题的赋分均为整数。评分时可以出现小数,但在卷首计算总成绩时应四舍五入为整数。

2.各种题型每小题的赋分应全院大体一致。如解词为4分左右;填空为每空1分;单选为1分;双选、多选为2分;双选与多选的备选答案应为A、B、C、D、E共5项;3.简答题为5—10分;4.论述题为8—15分;5.计算题与案例分析题以及制图等大型主观题可灵活掌握,但不得超过30分,且应有分项、分步给分的评分细则;6.开放性试题10分。

第二十条:试卷必须经各系(部)主任审阅、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教务处。凡不合规定的试卷,教务处有权退回,重新命题,直至合格为止。如命题负责人逾期未将合格的试卷送至教务处印制,造成考试无法按时进行,则本学期该门课程不计算其工作量,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评卷、成绩评定及上报

第二十一条:评卷实行主讲教师责任制,在教、考未分离的情况下,主讲教师即为评卷教师,要对本门课程的成绩评定负全责。若出现试卷漏判、错判,成绩误登、漏登等错误,均为教学事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阅卷和成绩评定要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一视同仁。评分标准既要考量答案的正确与否,又要鼓励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三条:评卷人一律用红笔评卷。小题首、大题首与卷首分数要逐一对应。若有成绩改动,评卷人要在相应位置签名。

第二十四条: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各系(部)主任报告,认真核查,并报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的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实践课可采用公开评分或作品展示的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班级成绩应符合两头小、中间大的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六条:以试卷形式的考试或以其他形式的考核,成绩表及试卷或考核依据均要在考试或考核后4天内经核查无误后提交学生成绩。逾期未上交和上报的,教务处有权追究评卷人责任,并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若判分错误,应由系主任会同评卷人到教务处说明情况、改正成绩。

第二十七条:报送的试卷袋内须存放《课程成绩单》复印件、空白《试卷》1份、有效《试卷》或《答题卡》(《试卷》或《答题卡》均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等5种文本。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系(部)应按教务处考安排,及时组织各主讲教师进行命题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电子版交教务处考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考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制作试卷与试卷密封袋,试卷密封袋上须注明“专业年级、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试卷份数、考试人数、考场记录”等项目。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填写试卷袋上的全部项目,然后连同空白试卷、考生签名表等一起装袋交教务处验收。

第三十一条:学院组织的校外考试,如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AB级考试等。考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上级考试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送试卷,确保试卷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校外考试结束后,考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严格按上级考试机构试卷验收、装订、密封的要求认真执行,杜绝错装、漏装等事故。

第三十三条:考卷传送过程必须由试卷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理,试卷交接须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以上各环节中所有涉卷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试题启用前必须严格保密,一旦发现泄漏,有关试卷即行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五条: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凭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

第三十六条: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并以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十七条: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座。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移动桌椅或变动座位。

第三十八条:凡闭卷考试科目,考生除规定范围内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课本、学习资料、纸张、中英文电子词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和通讯工具等。严禁在座位等处留下与考试有关信息,一经发现均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九条:考生答题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清楚。若无特殊要求,使用铅笔、红笔答题,试卷无效。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四十一条:考生要诚信应考,独立答卷。不许交头接耳,不许互借文具,不许旁窥、夹带、传递、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考生违纪或作弊,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试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考守则

第四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高度负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与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之事,不擅离职守。

第四十五条:监考人员在开考15分钟前到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当场核对试卷袋上标明之考试科目、考场位置、考试时间、应考人数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领取考卷后直接进入指定考场,提前1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做好清场、验证、排位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考前3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提前1分钟发放试卷,等候开考铃响后准时开考。

第四十八条: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并登记迟到考生姓名。开考30分钟后,方可批准考生交卷离场。

第四十九条:离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掌握时间,并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密封线内应填写之考生信息。

第五十条:考试时间一到,立即宣布结束考试,立即停止答题,组织考生交卷。然后将试卷清点整理后交教务处考人员签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